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2021-04-12    来源:

管理制度汇编



















二○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范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各级高师(高校) 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一、日常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

办公会议制度

办公守则

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房管理制度

班主任工作规定

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网络课程培训学员管理暂行规定

资料室管理规定

二、安全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全值班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电安全制度

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安防监控工作规章制度

档案资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工作档案管理目录

勤工助学学生安全承诺书

全稳定岗位责任分解表

安全稳定隐患排查表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923 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略)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范

(教人【199629 199648 国字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培训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高等学校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应用计算机、外语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统筹安排重点高校接受培训教师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所在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培训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二)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

(三)定期检查、督促教师培训规划和学年度计划的落实;

(四)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经验;

(五)加强师资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师资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

(六)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高等学校直接负责本校教师培训规划的制定,并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规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

(四)明确校、系、教研室的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十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接受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应为其他院校培训教师,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要给予优先和优惠。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关心培训教师在培训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配合原学校做好工作;

(三)加强学校各部门,尤其是教学和后勤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参加培训教师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主要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二)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

(三)凡新补充的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或以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硕士学位。

(四)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五)根据不同学校的类型和特点,对教师计算机、外语等基本技能的培训,由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要求并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 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连续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七条 对连续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

第十八条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九条 连续担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导师制等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学校负责。举办助教进修班必须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参加助教进修班,学完硕士学位主要课程内容并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未完成此项培训的教师,不得申请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实践主要结合专业进行,面向社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累积完成。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职务之前完成;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应在晋升副教授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系和学样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学校系以上领导批准。接受培训教师的学校根据参加培训教师提出的申请和可能的条件,在教师原学校批准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培训教师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所在学校或接受培训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由教师所在学校和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尚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当解聘;

(三)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发结业证书,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接受培训都是应纳入接受学校的培养规模,按接受培训半年以上教师的不同职务进行折算,初、中、高级职务分别按1.52.53折合本科生,计入学校招生规模,作为计算人员编制、核定教学工作量和办学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学校编制方案时,要考虑到教师培训提高的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在本校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指导教师培训的导师,其工作应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下,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学校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

第三十三条 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要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教师的实际困难,由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对培训期间参加导师科研课题研究等实际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四条 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教师,接受学校按计划同意录取的,必须为住宿、图书检阅、资料查询、文献检索提供保证,并在计算机及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般不低于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本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出国培训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各级高师(高校)
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号:教人[1992]9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战略决策,搞好高等师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以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教育部于1985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建立了高校师资交流北京中心,国家教委又于1986年分别在六所直属师范大学建立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高师师资培训中心,全国绝大多数省的教育行政部门也都依托一所条件较好的师范院校、建立了省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作为高师师资培训的主要基地和组织协调、研究咨询机构,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分层次、分工协作的全国高师师资培训网络。几年来,在国家教委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各培训中心较好地完成了七五期间师资培训计划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为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高师师资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我国高师师资培训网络,有利于师资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就加强培训中心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中心分别隶属于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师资培训和组织管理、协调及研究咨询工作,各级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分别是:

北京中心负责协调落实全国高师师资培训计划;对大区培训中心起协调和指导作用;利用北师大的条件,担负部分高、中级师资的培训任务;为培训不脱离工作岗位的教师提供有关的文字和音像教材、参考书和资料;为各高校互聘教师提供联络、咨询服务;负责全国高师师资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应用工作。

大区培训中心依据全国高师师资培训的总体要求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本大区的培训、信息交流及生源需求情况,落实年度培训任务; 对本大区的各省级培训中心起协调和指导作用;利用所在学校的条件,担负本大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薄弱学科、新兴学科部分教师的培训工作。

省级培训中心组织落实本地区的高师(高校)师资培训年度计划;利用所在学校的条件,担负本地区内师资培训的部分任务。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下属培训中心的职责范围,下达任务,审定其工作计划,制定加强培训中心建设的措施,检查依托学校对中心的管理和培训质量。依托学校负责领导培训中心的日常工作,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把培训中心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配备好培训中心的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要把培训中心的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积极帮助解决各种困难,为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建设好培训中心,为培训师资作贡献,是所在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所在学校办学水平和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区培训中心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大区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密切所属培训中心与大区培训中心的关系。

三、培训中心主任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原则上应由依托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北京中心和大区培训中心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常务副主任按教务长级干部条件配备,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所在学校任命,其他副主任由依托学校任命,报国家教委人事司备案。省培训中心应单独建制,设专职副主任一名,按正处级干部条件配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学校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任命。培训中心的机构与人员要精干,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确定人员编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教师服务的思想。专职工作人员在职务聘任、进修、工资、住房、福利等方面,与依托学校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培训中心要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培训中心按学校规模承担培训任务所需的基建投资,由教育行政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并付诸实施。培训中心所需的经常性办公费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核拨。

四、培训中心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立足国内、在职为主、突出重点、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工作方针,主动适应高师教育和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与深化改革的需要,要加强培训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师资工作信息、组织培训工作经验交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师资培训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师资培训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北京中心建立全国高师师资数据库,加强师资信息的统计、分析、预测工作。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起省级高师(高校)师资数据库,逐步在高师师资培训网络内形成一个高效、准确、科学、规范的高师师资信息系统,为培训工作和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服务。培训中心要密切各高等学校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各高等学校在办学条件及学术上的优势来培训师资。培训中心要注意开展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日常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

一、常务副主任岗位:负责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加强中心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体人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在省教育厅和依托学校山西大学的领导下,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强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政策、规划、计划等,发挥依托学校和省内外高校的资源优势,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副主任岗位:协助常务副主任负责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的具体实施和中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公室岗位:负责中心的各类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文件等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中心各类会议、调研工作和培训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中心的各类信息的采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和对外联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四、专项培训岗位:具体负责各类专项培训工作的前期调研、策划准备、数据统计、档案收集、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网络培训及财务报销岗位:具体负责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心财务报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六、信息调研咨询岗位职责:负责全省高校教师信息调研的组织实施和数据整理分析研究工作,撰写调研报告和咨政报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七、资产管理岗位职责: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登记、异动、报废修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网站与软件运维管理岗位职责具体负责机房硬件维护,软件运行环境维护,文件备份管理,服务器管理与故障收集,保障网络安全、防止泄密等安全事故发生;网站内容更新,软件使用的技术支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1120


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办公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中心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中心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实行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中心常务副主任对中心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中心党支部是中心的政治核心,支持中心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条 中心办公会议是中心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中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中心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教育厅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本单位队伍建设、培训工作、调研工作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问题。

(五)依据上级单位各项规定,研究制定中心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七)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中心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中心办公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若其不在,可以授权主持。

第八条 中心办公会议成员由中心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中心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议题应在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中心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中心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中心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提交中心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一般由办公室主任记录。

第十四条 中心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中心领导根据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中心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中心办公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对中心办公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中心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610


办公守则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

二、努力钻研本岗位业务知识,学习办公信息化、自动化方面的新知识、新技术,成为工作的多面手。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开拓创新。

三、建立严谨、科学的工作秩序,热情为全省高校和教师服务。办事高效,不推诿,不拖

四、安全文明使用网络,拒用盗版软件。

五、仪表整洁,举止大方。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遇事请假。

六、注意节水、节电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爱护公物,维护好所用设备。

七、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和环境整洁。

200612月修订

201412月第二次修订


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山西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山大计财字【201414号),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单位财务由山西大学财务处严格管理。

二、支出主要是开展教师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管理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网络费、交通费、培训费、代课费、教室租金、考试费(监考、评卷)、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物业管理费等。

三、支出需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三万元以内开支常务副主任同意,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由主任办公会集体决定。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借款或支出,需在每月的25日前上报大额用款计划(计财处网站下载中心),并注明项目名称、用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省教育厅分管师资培训中心的部门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四、每年初根据学校的财务要求,按时合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学校计财处。如需调整经费使用计划,须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提前上报调整一次。

五、所有的支出均严格按照山西大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六、购置资产除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外,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规定执行,要做好验收、入账及条码管理。

七、所有支出通过学校公务卡和网上银行支付,减少现金支付。

八、本单位不设专业财会岗位,由管理人员兼任报帐工作。报帐人应熟悉学校的财务规定和报销流程,要认真审核每笔支出的原始凭证、报销凭证和其他附件(如凭证的抬头、日 期、金额、证章、编号)的正确性,及时催报暂借款,根据工作业务发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01712月修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山西大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学校、单位、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二、凡单价在八百元以上(含八百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三、价值八百元以上的设备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设备使用人应履行使用保管手续。

四、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和卡片,专人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加强仪器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护,做好通风、防潮、防腐蚀、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借用公共财产及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由主任签字同意,保证按期返还。

七、因损坏无法修复或积压、淘汰等原因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经主任同意后可向分管部门申请报废,具体处理办法执行山西大学的有关规定。

199510

201712月修订


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二、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布线整齐、设备无尘、排列整齐,无杂物。严禁在机房私拉电源,计算机电源插座上不得插其它电器设备,插拔电路板时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三、要配备灭火设备,应定位放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随时保持有效,人人会使用。

四、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文件。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五、严禁玩任何类型的游戏、上网、聊天等。为防病毒感染,上互联网浏览信息时,不准随意下载或安装软件;不得随意携带U盘、移动硬盘、光盘上机使用。

六、严禁访问非法网站,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七、如遇机器故障,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因未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八、非机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挪动服务器,不得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因工作需要需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九、离开机房时应按操作顺序正常地关机,整理好鼠标、显示器、主机等设备,然后将凳子整齐摆放,关好所有门窗,切断电源再有序离开。

2017612

1


 

班主任工作规定

一、在师资培训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培训教师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二、组建班委会和临时党团支部,定期召开班委会和支部会议,组织学员政治学习。

三、负责组织进修班的各项集体活动。

四、收集学员对教学和后勤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汇报培训中心。

五、关心学员的学习、生活,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学员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培训中心领导。

六、按规定负责学员的考勤和请假审批手续。

七、完成培训中心临时交办的有关教师培训的其他工作。

20158月修订


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保障学员在培训期间学习有序,人身安全,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学员参加培训学习,必须服从师培中心统一安排,并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二、学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入教室。确实有事的学员,应做到事先向相关管理人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三、学员上课时必须配带相关证件,要衣着整齐,符合礼仪;应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期间必须将手机调为振动、静音或关机。

四、学员应保持教室卫生,禁止乱扔纸屑、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室内吸烟。

五、学员在培训地点住宿的,要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和交通安全,课余时间尽量不要远离住宿地点。

六、学员在教室、机房内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漏电等事故发生。

七、走读的学员要遵守交通规则且注意交通安全。

2017612


网络课程培训学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网络课程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参加培训的学员圆满完成学习任务,根据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的规定,特做出以下规定,请全体学员予以遵守。

一、学习

1、按时到选定的教育部(以下简称网培中心)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山西省级分中心报到,服从网培中心和分中心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2、提前进入培训教室,登录培训系统,准时参加培训。

3、进入网络培训系统后,不得中途随意退出。

4、在培训过程中,若计算机终端出现无法收看等问题,可观看投影参加培训,课后及时向分中心工作人员反映。

5、如需发言,要将自己的想法先以文字形式提交给网络会议系统主持人,经主讲人或主持人授权,方能在网络培训系统内与他人进行语音交流。

6、主动参与网站论坛交流。

二、作业

7、作业应是原创。

8、争取在培训期间内完成作业,最迟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9、作业内容:

学员应根据主讲教师要求完成作业。主讲教师未统一安排的,可依据新的教育理念、教育技术、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为自己所授课程设计一节课的电子教案;或围绕培训课程自拟题目,写一篇小论文;也可提交参加本次培训的体会、收获、心得等。

10、每份作业不少于1000字。

11、中心认为表现合格、学员表示满意的班长,其完成的工作任务相当于完成作业。

12、登录网培中心网站,进入我的课程",提交学员作业。

13、国家中心有权将学员提交的作业在中心网站或中心通讯上发表,供高校、教师浏览、学习、交流。

三、纪律

14、学员培训前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勤,迟到、早退20分钟者按缺勤记。

15、用户密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将用户名密码告诉他人。

16、培训时请将手机设为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走动、聊天。

17、培训时认真听讲,积极参与互动,不点击与本次培训课程无关的网站、不玩游戏、不看与本次培训课程无关的书籍、报刊等,也不进行其他与本次培训课程无关的活动。

18、自觉优化公共环境,不在教室吸烟,不在教室吃食品,不随地乱扔杂物。

19、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20、讲究公德,不在网站论坛上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言论。

21、按规定操作使用培训系统,不得私自安装和删除任何软件。

四、结业与发证

22、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

23、准予结业的学员将得到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培训证书",该证书由教育部人事司和高等教育司共同签章,由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直接寄发学员本人。

24、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结业:

①出勤时间累计少于六分之五,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三次;②没有按要求提交作业,或者交的作业不符合要求;③严重违纪。

五、住宿与用餐

25、住宿和就餐由培训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费须由学员另外支付。

26、自觉遵守相关场所规定,不得浪费任何资源。

27、加强防盗意识,保管好个人的钱物、证卡等。

28、对会务有意见和建议者,请直接向网培中心或分中心反映。

2007118制定

201411月第一次修订


资料室管理规定

一、资料室的资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

二、此处所指资料,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视听影像资料、图片、画册等。

三、订购资料,由资料室管理人员提出购买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购买。

四、对新购进的资料,资料室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尽快上架,方便借阅。

五、职工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借阅资料,但须履行资料借出登记手续。借出期限为二周,期限一满,立即归还。

六、妥善保管过期有价值资料。资料室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资料整理、装订、分类存放。

200810月制定



安全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中心常务副主任为安全隐患排查总负责人,全体职工均承担安全隐患排查责任。

2、每学期初要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学期末做总结并存档。

3、每个工作日,所有职工和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在岗学生都要对自己工作的房间或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每月末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对中心所有办公室、机房、水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每学期末,全体职工对中心所有区域进行彻底排查。

4、每次排查若有隐患应及时上报和处置,若暂时无法处置,要做到确保不发生事故,再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经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5、每月、每学期排查均做好排查记录,所有被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均要记入安全台账。

2017610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中心政治稳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心由主要负责人进行统一领导,各办公室、各岗位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和处置权限。

2、预防为主,消除隐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日常防范和集中处置相结合,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以人为本,方法得当。处置过程要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工作策略,化解矛盾,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

4、相互协作,积极引导。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沉着冷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工作的衔接。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中心成立由常务副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全体职工为成员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请示应急处置情况以及配合上级组织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工作

1、要进一步健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隐患排查监控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2、对全体职工长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警示。

3、对相关培训研讨活动主讲人个人背景信息及讲课内容认真审核,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4、配合、协助上级组织做好其他预防工作。

四、应急处置

1、预案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中心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宣布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信息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要形成信息报送机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及保卫武装部等相关部门;如果是消防、治安事件,马上报警。

3、前期处置。要形成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中心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开展前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应急响应。要形成协调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所有职工要服从现场领导的指挥。

五、善后处置

1、评估,调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做好事件损害核定、使用物资补偿评估调查等善后工作。

2、形成全面、准确的应急事件报告上报上级组织。

3、总结,处理。要认真做好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的总结工作。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2017612


安全值班制度

为加强中心办公场所的安全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地点: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办公区。

二、值班时间:除每学期开学至学期末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外所有时间,执行冬夏两季作息表。

三、值班人员:带班领导、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四、主要任务

1、进行安全巡查。(具体查看:办公区内门窗、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供电供水设施是否正常、楼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各房间电线、电路情况。)

2、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和相关报刊资料的收发工作。

3、做好值班期间的记录。

五、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班。若值班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值班的,要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

2、值班人员应该经常性巡查,并做好安全值班记录。

3、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和办公室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

2017610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中心各项工作运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防火。

2、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3、对勤工助学值班学生进行消防培训。

4、通过宣传栏、宣传警示标识等形式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全体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值班人员每日对中心办公区域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彻底检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安全台账,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要求相关人员、领导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行政处分。

5、值班人员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三、安全设施、通道管理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对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龙头等设施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4、发现火灾时,迅速启动消防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主管部门。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制定符合中心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中心成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要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五、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与奖惩

1、中心常务副主任是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办公室、各岗位使用人是本办公室、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讨论消防安全计划、设施维护、制度修订、检查排查整改情况和总结等工作,并做记录。

3、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7612


用电安全制度

一、要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电器。养成离人切断电源、平时清理线路周边杂物的安全用电习惯。特别是书本、纸张等易燃物要与电脑等电器设备、电源线、电源插座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与电器设备混放。

二、各房间插座用电实行限电控制,超负荷自动跳闸。电线、设备安装、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进行。

三、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褥等其他大功率电器。

四、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熟知必要的用电安全常识,要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演练。发生漏电安全事故会处置、会报警;了解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若发生电路起火导致的火灾,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会组织人员疏散。

2017610


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其中工作日上班时间为中心职工,其他时间为带班领导、中心工作人员和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值班学生。

2、职工必须提高防范意识,防止不法分子闯入室内。中心相关钥匙不得转交中心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与中心无关的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

3、重要的文件要及时送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泄密。钥匙、现金、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以防被盗。

4、定期检查监控设备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安全死角。

5、人离开房间时注意确认门窗是否关闭,下班以后,中心大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6、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发现被盗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2017610

安防监控工作规章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安防监控设备设施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监控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监控系统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如实记录。

三、经常性对设备器材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维护等工作,确保图像信息画面清晰,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良好。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施设备无污渍、无尘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面、地面洁净;妥善保管和使用监控室内相关设备设施和各种公用物品,杜绝丢失和损坏,并做好领用借用登记。

五、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安排维护修理,不得擅自拆卸、停用设备设施。主动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并如实登记。

六、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优势,密切关注监控范围内各种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按照操作程序果断采取应对措施。

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需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当班值班员应做好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监控图像记录。

八、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如需调取、查看监控图像须经领导批准,并对图像信息的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九、发生火灾时迅速切断电源并及时拨打119组织人员在消防队到来之前,利用现有灭火器材迅速开展灭火工作,避免人员伤亡。

2017612


档案资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安全、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资料内容

1、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文件、函件;

2、中心文件及与有关单位往来函件;

3、领导、职工个人信息资料;

4、所有培训项目包括通知开班、过程、总结、通讯稿等资料;

5、所有培训学个人信息资料;

以上内容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和图片音像。

二、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做到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材料,坚决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保存处,以防失密或丢失。

2、电子类的资料信息要及时备份,且必须备份到移动存储设备上,不能长时间留在连接网络的电脑上,以防中毒被破坏或被盗。

3、不将档案资料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其收藏在抽屉或保险柜中,并随手关门。复印件要同原件一同妥为保管。

4、严禁携带或邮寄国家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发现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时要及时报告。

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档案柜、档案资料要统一编号,入柜的档案要按大类上架排列,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实行科学管理。

2、要爱护档案资料,在整理、搬移、上架和利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保持档案整洁,发现破损时,要及时修补。

3、要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强光、防虫、防鼠等七防措施,每学期全面清扫一次,保持清洁。

4、档案柜要实行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5、认真办理档案资料入柜和查阅、借阅登记手续。档案资料归还后,要及时放回原处,每两年全面检查保管档案资料情况,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四、责任及要求

1、档案资料的管理与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2、档案资料管理责任人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进行处罚。

2017612


安全工作档案管理目录

为完善中心安全工作档案,促进中心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目录。

一、中心安全工作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中心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上交学校有关部门。

二、中心安全工作档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全面反映本单位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三、安全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2、学年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3、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书以及安全工作考核情况;

4、有关安全工作的各类文件;

5、研究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

6、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情况记录;

7、安全工作检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排查情况记录、治理结果记录等。

8、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以及调查处理结果记录;

9、安全设施建设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10、上级布置的各类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材料。

2017612


勤工助学学生安全承诺书

为做好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结合学校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特签订此安全承诺书。

1、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不做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是无特异体质、特殊疾病、身心健康(隐瞒不报者,责任自负),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住宿安全、财物安全。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向中心请假。

4、严格遵守中心的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照中心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5、勤工助学期间,若遇到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及时拨打110120等急救电话与有关救援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院辅导员和中心汇报。

承诺人:

签订时间:


全稳定岗位责任分解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安全稳定岗位责任

责任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单位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稳定隐患排查表

检查人

检查地点

存在的隐患

整改措施

需学校协调

解决的隐患问题






单位:(盖章)

单位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签字:

1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

(1)

情况分析研判报告:

单位党政负责人

签字


承办人

签字


研判时间


(2)

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排查部位


排查类别


现场处理的隐患:

现场发现不能立即处理的隐患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排查负责人

签字


岗位责任人

签字


单位党政

负责人签字


彻底整改情况:

排查整改人

签字


单位党政

负责人签字


整改时间














注:(1)主要填写本单位对近期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预防。

2)填写目前存在的直接隐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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